各县(市、区)、园区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科协项目管理工作,推动我市科普及科创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将经市科协2月25日党组会审议通过的《景德镇市科学技术协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景德镇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5年2月25日
景德镇市科学技术协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学普及及科技创新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科协系统项目全过程管理,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措施》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使用国家、省、市级财政预算经费,由市科协完成的科技类社会化公共服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类项目,不含基本建设类、转移支付类和运转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市财政预算体系的市科协机关及市科技馆。
第四条 市科协财政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科学规划原则。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立足科协组织“四服务”职责和科协系统深化改革要求,坚持规划先行,逐步推进,突出重点,合理布局规划原则,充分调研论证,系统谋划设计,精准预算编制,切实增强项目的执行性和执行效果。
2.全程管理原则。市科协项目管理按照立项审批、预算编制、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绩效管理进行全流程管理,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监督检查等贯穿项目实施全过程。
3.权责匹配原则。健全职能与财权、事权与财权、责任与财权相匹配的项目管理机制,明晰各方职权和职责,严格执行。
4.绩效导向原则。建立以目标为导向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强化项目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强化绩效考核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
第五条 市科协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立项、预算编制、绩效评价等进行统筹谋划和管理。 机关各部室及市科技馆(以下简称“各部室(单位)”)归口制定各领域等管理办法,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业务指导及项目验收等。
第二章 项目立项申报
第六条 项目设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体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要求;
2.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景德镇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
3.符合新时代科协组织职责使命、发展规律、深化改革、事业发展要求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能定位;
4.体现团结引领全市科技工作者和提供满足社会公众对科技类社会化公共服务产品的需要;
5.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第七条 项目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立项。由各部室(单位)提前谋划全年工作,就各自主要职责提出项目计划,并以项目申报通知文件形式下发至相关单位,项目申报通知文本应包含:立项选题、立项依据、实施内容、资金需求等在内的项目立项说明,申报材料征集时间原则不超过30天。(如市科协本级/科技馆主/承办相关项目,各部室(单位)应做好具体立项工作)
2.立项初审。立项材料征集完成后,各部室(单位)应于材料征集到期日起原则10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如材料内容不合格,可发回申报单位修改,修改过程原则不得超过5日)同时将审核结果报分管领导复核,确认无误后报市科协办公室汇总并提请市科协党组会议研究。
3.确定立项。经科协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立项后,市科协/科技馆将与乙方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年终就当年项目资金分配情况统一下文。
第八条 如年中需开展临时性或上级指派的工作任务,可参照第七条立项程序执行。
第三章 项目预算编报
第九条 项目预算须明确项目实施周期。专项经费所安排项目原则为年度项目(连续12个月),如确需分年度实施的,须分年度进行项目申报,年度预算原则上须于年内执行完毕(连续12个月)。项目周期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项目立项程序报批。
第十条 编制项目预算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控制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各部室(单位)负责项目申报、督促项目执行,全程进行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总结验收。
第十二条 各部室(单位)应于项目资金到账后,按确定立项时间顺序,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协议);财务室负责拨款凭证的收集,包括: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党组会记录(纪要)、资金分配文件、项目合同(协议)、项目拨款申请单等。依据财务流程拨付项目款项。
第十三条 项目一般通过自行实施、购买服务、申报评审等方式组织执行。
第十四条 购买服务原则上须采取竞争方式确定项目任务具体承担单位。采购工作参照《景德镇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执行。 通过购买服务实施的项目,须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详细的货物、服务、工程等核心指标及组价依据、验收指标等。
第十五条 项目批复后未经批准不得调整(调剂)。项目执行中,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或遇不可抗拒因素,需要对项目任务和资金等进行调整(调剂)的,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办理。
1.同一项目间调整任务及资金(项目内调整),项目实施单位须编制包括调整理由、新项目任务、金额、绩效目标等在内的调整方案,向各部室(单位)及时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科协办公室备案。
2.不同项目间调整任务及资金(项目间调整),项目实施部室(单位)应编制包括调整理由、新项目任务、金额、绩效目标等在内的调整方案,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市科协党组研究。涉及采购、资产变更等需报送市财政局审批的,由市科协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各部室(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在项目实施完成90天内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并形成项目验收报告,作为项目完成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属购买服务和委托承办方式执行的,需按合同(协议)约定内容进行验收。属申报评审方式执行的,需按项目任务书进行项目任务和经费使用“双验收”。
第五章 资金和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支出内容按资金管理办法及部室(单位)合同(协议)约定执行,项目中不得列支以下支出:
1.应纳入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的各项费用;
2.市科协各部室、市科技馆在职的编制内人员的劳务费、专家评审费等;
3.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费用;
4.应列支基建支出的费用;
5.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费用;
6.国家财政财务规定不能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协议)总额超过4万元的,原则上分两批拨付资金,且第一批资金拨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协议)总额的80%。
第十九条 项目结余资金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国家国有资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部室(单位)对项目立项、预算编报、实施进度、资金收支、绩效管理等进行全过程实时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同(协议)约定期满后,各部室(单位)应及时指导实施单位整理、报送项目绩效材料,具体为:
1.①项目概况、经费使用情况;
②项目绩效目标(合同/协议约定内容);
③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如未完成需做好解释说明
工作;
④取得的成效等。
2.①现场视频/照片(有代表性、高清、尽量有背景投
屏或横幅3-5张);
②新闻报道(如有);
③经费使用清单等。
3.以上材料均需排好版、加盖公章报市科协(如内容
较多,可以盖骑缝章),纸质版2份、PDF版,如纸质版材料较厚,则需胶装好报送。
第二十三条 各部室(单位)应从市科协专家库中选取相应专业专家(3名及以上),组织项目评审会,对不完善的项目验收材料,发回实施单位修改或补充;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酌情收回部分项目款项。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实施单位超额完成项目内容,取得较好成效,将作为次年项目资金分配优先考虑单位;如拒不按照本办法执行,自项目验收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参与市科协系统评优评先及项目申报等事宜,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各部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确定实施单位、项目验收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2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