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部室、市科技馆:
经市科协2025年2月25日党组会研究决定,现将《景德镇市科协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德镇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5年2月25日
《景德镇市科协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科协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结合市科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市科协机关和科技馆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市科协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四条 市科协固定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已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五条 市科协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1.市科协年度资产预算编制前,机关各部门应根据现有资产的存量、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名录、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市科协办公室审核;市科技馆应编制本单位年度资产预算,报市科协办公室审核。
2.市科协办公室编制市科协年度资产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3.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市科协年度资产预算购置资产。
4.一般不予临时购置,因工作需要确需购置的,先由需求部室(单位)提出计划,经市科协研究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六条 利用上级补助收入购置的资产,或由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固定资产的,登记入账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需要招标的应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八条 新购置的资产要严格履行验收、登记手续,并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
第九条 市科协机关和科技馆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十条 市科协机关和科技馆不得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市科协机关和科技馆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所形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纳入综合预算,统一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市科协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固定资产产权转移、产权注销等,包括各类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原则上坚持集中统一处置,处置范围包括: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认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市科协机关及科技馆处置固定资产时,各部室及科技馆应填写《市科协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报市科协办公室,经工作人员现场核实无误后提请党组审议,党组会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并进行后续账务处置,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五条 市科协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含残值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资产登记使用
第十六条 市科协机关及科技馆配置的资产按照统一标准、科学确权、分类登记、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市科协固定资产统一权属登记工作的对象为市科协机关及科技馆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以及已使用但尚未转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及构筑物和在建、停工项目。重点是房屋及其构筑物、土地、公务用车等特定资产。
第十八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市科协机关及科技馆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按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要求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报送资产统计报表,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和报告。单位资产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科协办公室应当对机关及科技馆资产统计报表、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掌握总体情况,发现问题,并按规定汇总上报。定期对科技馆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科协机关及科技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1.不按规定审批,超越权限处置固定资产,或对有争议的资产和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资产,擅自进行处置的;
2.在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固定资产或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的;
3.对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不按规定上缴或不按规定使用的;
4.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虚假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2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