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园区科协、各有关单位:
现将《景德镇市科技小院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景德镇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5年2月25日
景德镇市科技小院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国农业大学科技小院学生回信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导,整合各方资源,推动科技小院标准化建设、规范化运行、可持续发展,科技助力乡村振兴,在服务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绿色发展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农技协科技小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科技小院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景德镇市科技小院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与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与规范》适用于在景德镇市内的中国农技协科技小院、省级科技小院、市级科技小院。
第二条 科技小院实行“科协领导、高校实施、专家指导、学生常驻、各方支持”运行模式,由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企业和市县科协等在自愿合作的基础上共同组建,以在校学生长期驻扎和专家团队驻点指导为特征,是集科技创新、示范推广和人才培养于一体的非法人资格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平台。
第三条 科技小院发挥人才和组织优势,紧扣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围绕党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科学普及、服务乡村振兴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二章科技小院创建
第四条 科技小院的创建工作由市科协负责实施。
第五条 科技小院由全市各类农技协、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主体作为申报主体(依托单位),需联合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共同申报。
第六条 申报中国农技协科技小院和省级科技小院,牵头高校、科研院所须具有农业专业硕士研究生;申报市级科技小院,牵头高校须具有农业专业本科设置。
第七条 申报主体对照申报条件,拟定科技小院名称,明确依托单位、共建单位和首席专家,并填写申请表,报送当地科协。中国农技协科技小院名称由“中国农技协+县名+产品名”组成,省级由“江西省+县名+产品名”或“江西省+院士名+产品名”组成,市级由“景德镇市+县名+产品名”组成。
第八条 科技小院申报流程:
1.申报单位经首席专家所在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各县(市、区)、园区科协同意盖章后报送至市科协,市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其中市级科技小院采取“成熟一家,审批一家”模式,年终统一发文,择优推荐省级以上科技小院;
2.仅有市级科技小院能申报省级科技小院,省级科技小院建设满一年且经省科协考核为优秀的推荐申报中国农技协科技小院。
第三章科技小院建设
第九条 场所建设要求:
1.具有相对固定且独立的区域或空间,规模和功能布局满足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普、培训等需要;
2.悬挂科技小院牌匾;
3.展示科技小院相关信息,包括专家团队介绍、工作制度等。
第十条 设施配套要求:
1.提供住宿、餐饮等生活设施;
2.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方便导师、学生等入驻期间在基地、试验区与住宿地之间的往返;
3.配备桌椅、电脑、打印机、上网设施、多媒体展示等办公和实验所需设备。
第十一条 人员配备要求:
1.科技小院团队包括首席专家、技术人员、学生等,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常驻学生原则上不少于2人;
2.首席专家应从事与当地产业相匹配的相关专业工作,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其中中国农技协科技小院和省级科技小院的首席专家须具备招收硕士研究生资格,市级科技小院首席专家须具备本科教学资格;
3.中国农技协科技小院和省级科技小院入驻学生须为研究生,市级科技小院须为本科生或研究生。
第十二条 主要工作内容:
1.党建工作:入驻师生联合依托单位,成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创新党建工作形式,丰富党建工作内容。
2.科技创新工作:聚焦产业关键技术难题,开展科技攻关,提供产业发展趋势、产业升级技术路线图专业建议;进行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建立主推品种的技术、产品示范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3.人才培养工作:通过参与农业生产、科学实验等方式,了解影响产业绿色发展的因素,将论文写在大地上、发表在刊物上,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研究生;通过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科技帮扶、示范推广等方式,培养一批乡土人才;结合农时开展指导,举办实用技术培训班,培训一批新型职业农民。
4.科学普及工作:利用图文并茂的科技展板、科技墙报、科普画廊等形式普及农业科学知识;编印农村科普资料,科普小册子,开设讲座、培训班,线上线下普及农业科学知识。
5.服务乡村振兴工作:积极发挥依托单位示范引领作用,通过组织专家团队开展技术指导与服务,让更多的村集体、农户参与产业发展,实现产业升级提质增效。
第十三条 职责分工:
1.市科协职责:组织制定全市科技小院相关制度、目标和计划;组织市级科技小院的申报、评选、创建和中国农技协科技小院和省级科技小院的申报、推荐,以及相关任务签订、考核评估等工作;做好与省科协工作对接。
2.依托单位职责:建立主推的品种、技术或产品示范区及现场观摩培训区;提出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结合实际,与入驻专家团队签订科技攻关项目;为科技小院团队提供基本的生活、办公、交通、实验等条件;积极发挥在乡村振兴中示范带动作用。
3.共建单位职责:(1)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应将科技小院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明确首席专家和入驻学生名单,制定学生培养方案,管理入驻专家和学生,并提供相应经费支持和保障;(2)其他共建单位应派出相关专家、“土专家”加入入驻团队,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市科协负责综合协调,各县(市、区)、园区科协协助属地科技小院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其完成相关绩效目标。
1.中国农技协科技小院和省级科技小院绩效目标:建立示范区(试验区)1个;学生每年入驻时间120天,编写科技日志100篇;完成研究项目(课题)1个,论文2篇;设置科普宣传栏1个,每年开展技术服务10次、科普宣传5次、编印农技或农村科普资料100份;每年开展技术培训与现场观摩会2场,培训乡土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100人次以上;每年媒体报道3篇、提交工作报告1份。
2.市级科技小院经逐渐培养,最终达到以下绩效目标:建立示范区(试验区)1个;学生每年入驻时间80天,编写科技日志50篇;完成研究项目(课题)1个,论文1篇;每年开展技术服务5次、科普宣传3次、编印农技或农村科普资料50份;每年培训乡土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50人次以上;每年媒体报道3篇、提交工作报告1份。
第十五条 鼓励当地政府、科协、依托单位和社会力量给予“科技小院”经费支持。根据相关规定,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设备材料费、差旅费、交通费、培训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与科技小院运行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费用。
第四章科技小院管理与评估
第十六条 市科协负责科技小院的管理与评估工作。各县(市、区)、园区科协参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协助市级科技小院的管理与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在科技小院运行过程中,如遇共建单位、依托单位发生变更,需由共建单位或依托单位向市科协提交变更申请和情况说明,说明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科技小院的具体情况,由共建单位、依托单位和县(市、区)、园区科协三方盖章后提交至市科协,市科协审核同意后完成变更。
第十八条 对中国农技协科技小院和省级科技小院每年开展评估一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条件、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基础条件包括科技小院场所建设、设施配套、制度建设、教师和研究生入驻人数及天数、撰写工作日志等情况。工作绩效包括在党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科学普及、服务乡村振兴等方面的工作情况。社会评价包括当地群众满意度、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媒体新闻报道等情况。
如有以项目的形式下拨经费的,各级科技小院应在项目结束时上报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包括项目概况、经费使用情况、取得成效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并由市科协评估。
第十九条 根据评估工作需要组建评估专家组,专家组由农技协、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有关专家组成。评估专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条 评估程序和方法:
1.市科协组织评估专家组进行实地抽查,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2.市科协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评估认定市级科技小院等次,中国农技协科技小院、省级科技小院相关材料上报省科协审定;
3.市科协公示市级科技小院的评估等次,中国农技协科技小院和省级科技小院的评估等次由省科协评估认定。
4.市科协根据专家评审项目实施情况,评估科技小院项目建设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评估工作的回避与复核:
1.评估专家与参加评估的科技小院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2.参加评估的科技小院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协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 科技小院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评估等次为优秀的中国农技协科技小院和省级科技小院,省院士专家服务中心以项目的形式给予一定
经费支持;获评优秀等次的省级科技小院优先推荐为中国农技协科技小院,获评优秀等次的市级科技小院优先推荐为省级科技小院。对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科技小院,督促其限期1年内整改。未及时报送评估材料、提供虚假资料或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科技小院建设项目评估结果分为达标和不达标。评估为达标的科技小院,市科协优先考虑项目经费支持;评估为不达标的科技小院,督促其限期1年内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摘牌处理或报中国农技协摘牌:1.考核评估中被评为不合格,且在整改期结束评估仍为不合格;2.项目评审被评为不达标,且在整改期结束评估仍为不达标;3.建设期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出现社会负面影响较大事件;4.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25日起施行。